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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巢湖:逃债打“假官司”“赔”了自由又罚款

时间:2021-09-27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巢湖市检察院一起提请抗诉案件,经法院再审,依法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原审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恶意串通伪造债务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各罚款1万元。张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张某于2016年5月向巢湖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偿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起诉的次日,张某向法院申请保全了王某名下多套房产,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张某与王某达成和解,法院制发了民事调解书。
2018年,案外人高某认为张某和王某的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故向巢湖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张某的妻子与王某的妻子是亲姐妹,俩人系连襟关系。王某因在外差欠大量债务,暂无钱偿还,在得知债权人可能向法院起诉时,为防止名下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便与张某商量虚构借贷事实,并出具了150万元和80万元的借条两张、150万元和69.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两份,要求张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其名下多处房产,再通过调解方式骗取法律文书,后又对保全房产长期不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据此,巢湖市检察院认为,张某、王某恶意串通,伪造债务关系,进行虚假民事诉讼,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请合肥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该案因而被再审并中止原审调解书的执行。经再审,法院依法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张某、王某分别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109/t20210927_33841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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