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45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张丙文等2人
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张丙文等2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申请,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申请符合《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收回、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工作证书。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律师工作证书上缴本机关。
附件:注销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2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4日
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书人员名单(2人)
姓 名 执业证号码 工作单位
张丙文 14312202060232927 沅陵县马底驿乡人民政府
欧阳真君 14302201861043256 株洲市天元区政府法制办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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