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44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潘凌等15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潘凌等15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株洲市司法局、常德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15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15名)
长沙市
专职律师(3名)
潘 凌 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
曲 径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李致远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公司律师(1名)
李 芳 华润置地(湖南)有限公司
株洲市
公职律师(5名)
皮树冰 株洲市攸县公安局
谢洪宇 株洲市攸县公安局
蒋雪芳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 磊 株洲市渌口区古岳峰镇人民政府
高 阳 株洲市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
公司律师(1名)
戴 洁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常德市
专职律师(3名)
叶佳丽 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
李承东 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樊明明 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1名)
曹景雯 常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援助律师(1名)
周锶捷 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
|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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