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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刘明珠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时间:2021-06-26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济南市纪委监委对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刘明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明珠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提供虚假材料,掩盖违纪事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使用勤务人员;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录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长期持有企业股份并获取收益;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干预下属单位执法工作,值班期间脱岗外出聚餐饮酒。利用主管后勤部门等职务便利,在装备采购、工程基建等领域擅权妄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刘明珠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律观念和敬畏之心,甘于被“围猎”,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在党的十九大和消防队伍转制后依然我行我素,是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严重污染了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生态,对消防队伍的形象带来极大负面影响。刘明珠的行为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应急管理部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明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取消一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刘明珠简历

  刘明珠,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湖北大冶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11月至2004年7月,历任湖北省襄樊市(现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参谋、政治指导员、消防科科长、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副团职)、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政治委员。

  2004年7月,任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正团职)。

  2006年3月,任襄樊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2008年3月,任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2009年12月,任武汉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副师职)。

  2011年12月,任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后勤部部长。

  2019年1月,套改为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级副职。

  2020年2月,任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tbbg/202106/t20210625_116526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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