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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1-06-11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立科学的案件分配机制,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解纷方式分流。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除根据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应当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发放是否同意调解确认书。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进行委派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的,依法登记立案。

  第二条全省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案件受理阶段进行繁简案件识别。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团队,由具有不同类型案件审判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精准识别,并在办案系统中进行标识,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在立案受理阶段实现“繁简分流”,为下一步“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打好基础。

  第三条组建快审团队办理简案。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应当组建若干速裁快审团队,高效快速审理标记为“简案”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组建专业化团队办理繁案。全省各级法院应当组建相对固定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推动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灵活配置人力资源,合理确定各专业化团队审理的案件类型,办理不适合由速裁快审团队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院审判业务机构、审判团队设置情况,结合各类案件数量、主要类型以及其他案件审判业务相关性原则,合理划分案件类型,实现类案及相关案件的归口审理。

  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专业审判团队。

  第六条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院庭长直接审理机制。全省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根据院庭长办案能力、业务素质、专业特长等实际,明确院庭长审判团队的办案范围,确保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由院庭长审判团队直接审理,切实提高审判质量。

  第七条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根据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要求,简案、繁案应当分别在速裁快审团队、专业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在分案阶段直接确定审判团队和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原因、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承办法官的,应当由院庭长按权限审批决定,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公示。

  由院庭长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不适用随机分案,应当直接指定分配至院庭长审判团队。

  第八条全省各级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应当根据各个办案团队成员数量、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办案任务等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随机分案系数。

  完善办案平台智能分案功能,优化自动分案策略,实现根据案件繁简、性质、案由等因素全面随机分案;细化“四类案件”具体情形,实现“四类案件”自动识别,指定分案。

  第九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完善繁简案件后续甄别和转换适用机制,避免案件机械分流;建立办案团队人员定期交流、案件类型动态调整机制,避免某一类型案件长期由固定审判人员办理,推动实现案件类型化审理、团队专业化建设、法官职业化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案件分配应当做到全程留痕,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办案平台上公示。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一审法院,除第一条外,原则上二审、再审法院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完善本院案件分配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6/id/60877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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