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诚:
您不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2021第8号《答复告知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您居无定所无法邮寄送达,且拒绝现场领取,本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京政复字〔2021〕5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2021第8号《答复告知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京政复字〔2021〕59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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