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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79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1-06-01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陆盛彪、钟仕美、缪亚扬代表:
《关于加快打破公证管辖权限制实行公证执业区域一体化的建议》(第107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之前,我省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是按照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以县域作为一个辖区进行划分,公证机构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为更好地调配公证服务资源、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2018年,我厅将设区市统一为一个执业区域,全省共划分为9个执业区域(平潭综合实验区并入福州,合为一个执业区域),每个执业区域内均有若干家公证机构,这些机构可共享业务资源、平等执业。全省现有95家公证机构,按市、县(区)二级布局,其中设区市级公证机构18家,县(区)级公证机构77家,覆盖全省行政区域,可较好地满足当事人就近申办公证的需求。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因此,除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外,其他公证事项均可自主选择、就近申办。我省公证机构均按上述规定受理公证申请,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普惠与特殊相结合的公证申办规定,既能有效地满足当事人就近申办、快捷取证的需求,又有利于公证机构开展调查核实,确保公证真实有效。
此外,依据《公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公证事项应当由本人亲自申办外,其他公证事项申请人均可委托他人申办,有效减轻当事人负担。
目前,我厅正在逐步推行相关公证全省通办。2020年10月以来,已实现学历、学位、驾驶证公证全省通办;2021年1月起,纳税状况证明公证也实现了全省通办。为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我省公证行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公证事项如商标转让公证、不涉及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证书(执照)等公证,实现了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缴费、邮寄公证书,我们还在全省公证行业大力推行预约办证、上门办证服务,做到当事人申办公证“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
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紧密结合公证工作实际,积极配合开展《公证法》修订工作。通过修订《公证法》,将当前公证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需要规范的内容,包括公证执业区域、网络办证模式、办证过错责任追究等以法来规范、细化、明确,使法律更契合公证工作发展需要。就我省公证立法工作,我们将开展调研论证,也希望代表予以关注、支持。
二是指导督促公证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尽可能压减由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确保实体审查核实精准到位。我们将在汇聚全省公证大数据的基础上,积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政府部门间数据的互联共享,为公证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创造有利条件。关于制定公证机构支付费用委托异地公证机构开展调查核实事宜,我们将加强与省发改委物价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将“委托异地公证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列入收费项目并细化收费标准,做到依法收费、依法付费。
三是根据司法部5月28日印发的《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要求,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着手梳理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业务类别,确保在年底前将相关公证业务的执业区域放宽至省一级,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证,推动更多公证事项“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意见征询表》一并寄出,请您填写并反馈。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公证工作。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系人:李庆华
联系电话:0591-83770267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5/t20210531_56047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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