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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21-04-23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郭何兰:
你于2018年10月23日经本机关核准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证号13503201811065533),根据莆田市司法局《关于建议撤销准予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郭何兰执业决定的报告》(莆司〔2021〕18号),经调查核实,你在首次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时,隐瞒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任职情况,涉嫌以欺诈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许可,并注销律师执业证。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上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gggs/202104/t20210420_55789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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