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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被拘留

时间:2021-03-24 来源:广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拘留,并限制高消费。

  时间回到2020年1月30日下午,年仅17岁的刘某一开着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16岁的刘某二驶至钟山县境内的一条乡道时,与王某娜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娜当场死亡,另外两人受伤。肇事摩托车的车主是刘某二。钟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刘某一犯交通肇事罪领刑1年2个月。王某娜的父亲王某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刘氏二人协商未果,于2020年7月24日将二人及其父母诉至钟山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一、刘某二均已满16岁未满18岁,但是二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自己承担,监护人无需承担责任。因此,刘某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二是该摩托车的所有者,在与刘某一喝酒之后将车借给他驾驶,一定程度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2020年10月14日,钟山法院判决刘某一向原告赔偿732412.42元,刘某二赔偿274853.11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一表示因其正在服刑,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待出狱再偿还,而刘某二则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王某娜的家属便于2021年2月9日向钟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刘某二始终强调没有偿还能力,不愿做出还款计划。在王某娜家属将赔偿金数额一度降至10万元后,刘某二仍拒不履行义务。钟山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措施。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原文链接:http://g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051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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