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以高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33人的存款共计626.98万元。日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卢某与他人在柳州市合伙经营一家配件厂,还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投资一家采石场。2008年至2013年4月期间,卢某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以1.8%至6%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非法吸收高某等33人存款共计626.98万元。卢某供认,其使用本人以及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取借款或付息,所有借条均系其书写,借款用于付息、配件厂和采石场投资、日常生活开销等,但用于配件厂的投资没有在财务账中体现。卢某的非法行为造成出借款人重大损失,其非法借到高某和梁某的29.1万元和27万元,后以支付利息名义分别归还4.5万元和8.1万元,导致高某和梁某的经济损失达24.6万元和18.9万元。
2017年6月20日,卢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3月29日,柳州市柳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年12月,柳南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卢某不服,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4月10日,柳南区法院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卢某将退赔款2万元交至法院。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支付高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26.9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卢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某以利息方式归还部分借款,审理期间退赔2万元,卢某家属代其归还武某借款,据此可对卢某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决定对卢某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前述判决。卢某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1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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