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6件“洗钱罪典型案例”,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理的赵某洗钱案入选。
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武某(另案处理)利用负责某国有企业金融部贷款融资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款5587余万元,索贿68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赵某(金融部职员)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多次接收武某转入的贪污、受贿款。在赵某否认是武某的密切关系人、否认对钱款性质知情,并对洗钱罪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的情况下,承办人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案件证据45份,并在前期认定2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1000万元进行起诉。东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赵某犯洗钱罪,犯罪数额12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体现了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应当同步审查贪污贿赂款物的去向及转移过程,注重洗钱犯罪线索的发掘。本案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追加认定遗漏犯罪事实,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综合其他证据“零口供”定罪,很好地体现了检察机关重证据、不依赖口供的办案理念,具有典型意义。
近期,陕西省韩城市公安局侦查一起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