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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推荐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农民工的通知

时间:2021-03-11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作者:佚名

  青海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评选推荐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农民工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省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专题组各成员单位: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全省广大农民工和从事就业(农民工)工作的同志们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和助推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同意,拟对全省推动就业(农民工)工作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各行各业表现突出的优秀农民工进行评选表彰,现将有关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脱贫攻坚、统筹推进新冠疫情防控稳定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组织和窗口单位。

  (二)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乡镇街道基层机构、社区(行政村)基层组织、群团组织残联工商联、金融税务机构、创业园区、吸纳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示范作用强。

  (三)全省优秀农民工。在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带动就业创业示范作用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农民工。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稳就业工作、解决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问题、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团队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过硬,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认真履行职责,践行群众路线,勇于改革创新,在推进就业(农民工)工作、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方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实效,工作成绩显著,发挥先进示范带头作用的。

  2.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在统筹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和支持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努力创新做好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维权及各方面服务工作,取得显著脱贫成效的。

  (二)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个人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的部署,坚决完成本单位促进就业工作安排,个人业务素质高,服务群众意识强,模范带头作用明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就业和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措施,精心研究和精通就业(农民工)工作政策措施和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为解决我省就业(农民工)问题做出突出贡献。

  2.热爱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工作坚决有力,善于结合实际把握工作重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研究制定就业政策、解决就业难点问题、开展就业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提出有重大价值建议,发挥骨干作用。

  3.积极做好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热心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圆满完成岗位目标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连续从事就业(农民工)工作2年以上(含2年),目前仍在就业(农民工)工作岗位上工作。

  4.心系群众,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工作耐心细致,任劳任怨,深受劳动者拥护和爱戴;清正廉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

  (三)全省优秀农民工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奋发进取,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年龄在16-60周岁,户籍在农村(不包括户籍在农村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经商或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业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学习,钻研技术,精通业务,勇于创新,取得优异的业绩,在工作单位或当地社区起到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的。

  2.返乡留乡创业,在带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其中:返乡创业的小微企业包括合作社、网店负责人也可参评)。

  3.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

  4.品德优秀,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的文明素养,在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事迹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时间步骤

  (一)县级初评。各县(市、区)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按照推荐范围、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推荐评选活动,对评选推荐的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全省优秀农民工要把好入口关,对报审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本级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领导审签后,及时报送市州级议事协调机构。

  (二)市(州)级复审。

  1.各市州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对县(市、区)初评推荐的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农民工报审材料进行梳理汇总严格审核,确保典型事迹的先进性,通过公示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本级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省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专题组。

  2.省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专题组各成员单位均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农民工务工较多的部门也可推荐1名优秀农民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评选条件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评选,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实绩突出,群众认可。

  (三)省级审核。省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专题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州和成员单位推荐的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全省优秀农民工报审材料逐一审核,经综合评定后,报请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批。

  (四)大会表彰。省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专题组将召开工作会议,并对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农民工进行表彰奖励。

  四、评选表彰工作要求

  (一)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公示和审核,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面向基层,优中选优。推荐候选活动主要面向全省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的基层单位、个人和广大农民工。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要以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为主,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一般不评选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优秀农民工主要从基层一线工作岗位评选,要有女性农民工和少数民族农民工。已被评为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农民工的以及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原则上不重复参加评选。全日制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和大中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纳入优秀农民工的评选范围(企业规模请参照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认定);小微企业的管理人员可参评,但人数应限定在全省总名额的10%以内。

  (三)发扬民主,广泛推荐。各地要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认真组织开展推选工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也可以推荐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农民工,个人也可以自荐或互荐。优秀农民工推荐对象应为在本辖区内就业的农民工,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为辖区内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农民工用工集中企业等有关单位。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对因违法违纪等原因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等。

  (五)按时报送,确保进度。各市州及成员单位要严格推荐程序,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过时不报视为放弃。请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推荐参评的集体和个人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专题组。材料包括:附件2至附件7的报审材料需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先进个人和优秀农民工推荐对象需粘贴个人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同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工作联系表》。

  五、评选表彰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各市州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省促进就业(农民工)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明确工作程序,按时顺利完成推荐候选工作。

  (二)加强宣传。要利用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宣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就业促进(农民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农民工的亲切关怀,宣传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和广大农民工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营造全社会推进稳就业的强大合力以及尊重、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全省就业(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单位名称

  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

  单位地址

  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11号

  单位性质

  事业

  法人代表

  陈发虎

  联系电话

  0971—8218925

  主要事迹

  (可加页)

  

  近年来,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积极主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多次得到表彰,受到一致好评。(见附页)

  

  

  

  上级单位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青海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1年2月23日

  

  联 系 人:李永新贾峥黄卫东

  联系电话:0971-825808882580898258082

  电子邮箱:sjyldxz@163.com

  附页:

  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先进事迹

  近年来,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积极主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多次得到表彰,受到一致好评。2019年12月,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省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评为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2名个人评为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序推进

  多年来,中央和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农民工工作,先后频繁下发文件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安排部署,省司法厅也多次明确要求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在对农民工申请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中提供法律援助,这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和帮助农民工解决民生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司法部在春节前部署司法行政服务农民工治欠保支工作,要求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切实保障农民工拿到钱、过好年。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从政治的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带着深厚感情积极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农民工的普遍认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进一步健全

  一是加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学习贯彻落实力度,完善和制定出台法律援助一系列制度措施,扎实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地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建设。二是先后将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城镇、农村(牧区)居民按照青海省居民所在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从而使更多的低收入群体纳入到了法律援助范围,对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各类工作站值班补贴作出明确规定,从经费保障上予以支持。三是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12348青海法网智能服务优势,开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开展网上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为广大群众包括农民工群体在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截止目前,网上申请法律援助600余件,解答网上咨询3万余人次。四是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青海省就业(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知晓率和影响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联合省扶贫开发局出台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助推精准扶贫工作意见》,意见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深化便民服务措施、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四个方面对法律援助助推精准扶贫工作做出规定,要求在全省范围开展法律援助助推精准扶贫工作,为精准扶贫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印发《“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着眼源头防范,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知晓率、主动服务,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绿色通道、创新方式,推进便捷优质法律援助全覆盖等方面优先推出服务措施,为农村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民工法律纠纷,推动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五是开展“农民工朋友积极参与法律知识闯关微信答题月”活动,从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到事后的法律程序选择,再到掌握各类维权途径等,对农民工朋友关心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梳理总结。

  三、完善措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一是深化便民措施,热情服务。近年来,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大力推行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在受理审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时,畅通渠道,简化程序,做到一般事快办,特殊事特办,紧急事急办。在省司法厅设立了“12348”法律服务呼叫中心,设立三个实体座席,加强法律援助专线值班制度,指定专职律师负责电话接听、接待来访和案件指派工作,做到热情接待、及时指派、及时办理,尽最大努力为农民工维权,使农民工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二是降低门槛,放宽受援条件。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厅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部署要求,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放宽申请条件,将与农民工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草山纠纷、土地承包、劳动就业、就医就学等涉及基本民生事项均纳入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加强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体系衔接,进一步开辟、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简化受理程序,不审查经济状况,快速办理。三是积极办案,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量进一步提升。五年来,青海省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近五万件,其中办理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1万件,提供法律援助咨询5万人次。

  四、扩大宣传,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一是利用新媒体、主流媒体扩大宣传。通过12348青海法网、青海法网两个微信平台和12348青海法网抖音发布涉及民生的法律援助案例等。二是开展公交站台广告灯箱宣传活动。委托第三方印制平面宣传海报,在20多个人员密集、人流量较大的公交站点投放宣传海报,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服务渠道、便民措施等方面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使更多的群众通过手机扫码、收藏网站链接、关注微信公众号、拨打热线电话等方式获取更多的公共法律服务。三是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资源优势集中开展咨询解答、“以案释法”宣讲等法律服务,我厅联合在青海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阳光调频FM107.5、中波AM1143开设《昆仑大律师》热线专栏。四是加大学习,研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编印了《青海省法律援助案例选编》《六种途径教您如何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等,向广大农民工及其亲属发放宣传。四是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题活动。在农(牧)区利用年末岁初农民工返乡时机,集中时间采取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开展农民工讨薪维权法制讲座;在城市或农民工密集区域,设置宣传栏、大型户外公益广告宣传牌,免费发放《农民工法律知识读本》《农民工维权案例》等法律手册和资料,将农民工维权的途径、法律途径和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申请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告知农民工,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维护合法权益。近五年来,发放农民工权益保障宣传资料近六万余份(册)。

  五、发挥职能,进一步促进企业和就业平稳发展

  去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制定印发《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做好中小微企业开工复工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为中小微企业防控疫情期间开工复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避法律风险,减轻疫情对生产经营带来的不良影响,确保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17项具体措施。一是提高站位,深刻认识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开工复工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行业党组织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践行初心使命、体现社会责任担当,采取多项举措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二是精准施策,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新路径。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拓展网络服务范围和能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规模和形式任务需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公证、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途径,对涉疫企业反映的问题,即时回应、迅速反馈;要调整现场服务模式,建立网络实体互转服务机制,灵活安排现场服务时间和服务人员数量,对因特殊紧急事项现场寻求法律服务的,在做好安全防控的前提下,将当事人引导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私密谈话室或调解室提供深度法律服务;发挥“12348”青海法网疫情防控服务专区作用,以突出疫情动态、决策部署、法律指引等事项,为企业第一时间提供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发挥职能,为中小微企业疫情纠纷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为中小微提供免费法律体检,整合法律服务资源,组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指导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和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或减缓法律顾问费用;鼓励律师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及时解答中小微企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为开复工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司法鉴定、公证业务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与各部门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协调机制,强化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发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作用,对确因受疫情成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据申请,依法依规减交、免交、缓交仲裁费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开工建设。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xxgg/202103/t20210311_58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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