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司律罚决字﹝2020﹞13号),决定吊销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张邦荣的律师执业证书,并于当日按照张邦荣提供的邮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2020年10月16日已妥投。张邦荣没有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上缴律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公告注销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张邦荣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14403201210071492。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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