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友宝:
您对北京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北京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办结告知书》不服,于2021年1月15日向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此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的受理条件。现向您公告送达京政复告字〔2021〕2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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