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丁青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时,发现该县水利局未按时履行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即向该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
经丁青县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9日,丁青县水利局因违法使用林地0.5489公顷被县林业和草原局罚款54917元,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送达,要求15日内履行。但是截止2019年12月3日,该县水利局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县林业和草原局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催告该县水利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届满一年仍未执行到位。
2019年12月4日,丁青县检察院向该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丁青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县水利局发出了催告通知书。日前,该县水利局已将54917元罚款上交国库。同时,县林业和草原局书面回复表示,今后对于类似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进行催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既不履行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治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说,“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应当催告而不催告,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及时申请,致使行政处罚决定‘落空’的,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跟踪落实,不仅能够促进职能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也能更好地维护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公信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下一步,全区行政检察部门将把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作为行政检察‘供给侧’改革的主攻方向,延伸监督触角,提升监督实效,积极为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行政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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