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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关区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河湖保护新模式

时间:2021-03-11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与城关区水利局、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城关区河长制办公室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共同推进河湖水环境生态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河湖保护新模式。

  

  该《工作机制》明确了拉萨市城关区检察院、城关区水利局、河长制办公室、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联合成立协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学习上级精神,交流重要工作信息,相互通报办理涉水案件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结合城关经济建设、河湖长制、最严水资源管理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图为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工作机制》规定,要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工作动态、问题,共同研究河湖库、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行政执法监管等工作。

  

  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方面,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抄送城关区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水利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城关区检察院应当进行立案监督;城关区检察院发现水利部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水利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相关部门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城关区检察院,由检察院对移送的线索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工作机制》规定,各方要加大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力度,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管实效。加强培训调研,各方定期开展业务座谈,按情况邀请对方人员进行授课,共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而努力。水利部门在执行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及河长制成员单位考核时,可将检察院对河长工作的综合评价作为各河湖长工作是否合格的参考依据。

  

  “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建立,将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在河湖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和河湖长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生资源保护、执法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合力,为保护拉萨良好的水生态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jwgk/jckx/202008/t20200804_28906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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