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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检察:创新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 推动建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长效机制

时间:2021-03-11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创新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近日,日喀则市检察院与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喀则市司法局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交流座谈会,会签《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喀则市司法局关于联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原则、案件范围、化解方式和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为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有力支撑。

  

  《办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紧抓行政争议的源头和要害,协同联动、压实责任,依法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办法》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等案件;涉及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行政行为合法,但当事人的诉求存在合理之处的案件;因疫情防控等重大公共应急事件政策变化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案件事实、历史成因、当事人客观状况等因素开展调解或协调化解的案件;行政案件以其他争议为前置基础的,通过化解前置争议可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案件等案件,作为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重点。

  

  《办法》规定日喀则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立足协调化解与依法裁判、依法调解有机结合,促进行政争议稳妥解决;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坚持精准化导向,加强精细化审查,强化调查核实和智慧借助;市司法局负责督促案涉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争议化解工作,搭建行政机关与市检察院、市中院的沟通平台,推动将行政机关的参与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并定期通报日喀则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

  

  日喀则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要加强与各案涉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开展行政争议联合化解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社区工作人员等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公开听证、宣告、专家咨询等方式,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及动员撤回复议申请、诉讼请求、监督申请等工作。

  

  《办法》要求日喀则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要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会议1至2次,协商解决遇到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定期通报各方受理的案件情况,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推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实质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日喀则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将深入抓好抓实《办法》的具体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监督与支持、监督与保护相统一,与法院、司法局加强工作联动、协作配合,不断增强司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jwgk/jckx/202011/t20201130_30621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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