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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将新型毒品注射入饮品再卖给酒吧 广东三人获刑

时间:2021-03-11 来源:广东省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了追求更高的销售额和利润,广东一公司的几名工作人员将 "γ- 羟基丁酸 " 注射到 "1997 潮饮 " 和 " 玛莎 " 饮品内重新包装,然后销往酒吧,最终纷纷获刑。

  2018 年 9 月 13 日,被告人朱某某及古某某(另案处理)二人注册某公司并聘请被告人古某聪、古某雅为工作人员,该公司经营 "1997 潮饮 " 和 " 玛莎 " 饮品等,主要销售给酒吧。

  在朱某某授意下,古某某等三人在公司仓库内通过针筒将 "γ- 羟基丁酸 " 注射到 "1997 潮饮 " 和 " 玛莎 " 饮品内重新包装,然后销往酒吧。

  三人分工合作,朱某某负责进货、签合同,古某聪负责送货,古某雅负责财务。朱某珍前后两次帮助被告人朱某某将 " 玛莎 " 的货款转到其账号上,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帮忙宣传推广 " 玛莎 " 业务。

  2019 年 1 月 30 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以被告人朱某某、古某聪、古某雅、朱某珍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本案的辩护人提出,"γ- 羟基丁酸 " 与 "γ- 羟丁酸 " 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两者虽然名称很像,但只要没有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定性 "γ- 羟基丁酸 " 为精神管制药品,即不可能认定为 "γ- 羟基丁酸 " 属于《刑法》上的 " 其他毒品 ",进而本案不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检察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就 "γ- 羟基丁酸 " 与 "γ- 羟丁酸 " 是否为同一物质出具情况说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说明表示,"γ- 羟基丁酸 "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074-2013 来规范该名称,与《精神药品目录》中 γ- 羟丁酸为不同命名规则下的同一种物质。

  同时,要求侦查朱某珍是否参股,是否参与公司经营活动,有无获利。经过补充侦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朱某珍有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或获利。

  2019 年 7 月 14 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珍作出不起诉决定处理。同日对朱某某、古某聪、古某雅以贩卖毒品罪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惠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古某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古某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广东省检察院表示,本案属于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证据裁判要求,严格依据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指控犯罪,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依法作存疑不起诉,防止案件 " 带病 " 进入审判阶段。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mtbb/202006/t20200629_28639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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