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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检察:法检“两长”同堂履职,亮剑职务犯罪

时间:2021-03-11 来源:广东省检察院 作者:佚名

  

  

  矩形色块

  “我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2月4日,兴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涉嫌受贿案在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代理检察长彭宙作为主办检察官,对该案出庭支持公诉,兴宁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周展明担任审判长主持法庭审理。

  简要案情

  经查,2016年9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梅州市某医院设备科工作及任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在设备招投标、验收、拨款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陈某等9人送款共计人民币65.8万元,用于个人自建房及日常生活开支等。

  亲历办案

  该案办理中,彭宙代理检察长审阅案件材料后,前往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刘某,复核刘某受贿事实,听取其供述与辩解。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部分证据缺漏问题,彭宙代理检察长提讯回来后立即与办案组成员研究案情,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同时,鉴于刘某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前,彭宙代理检察长与办案组成员共同拟定开庭方案和公诉意见,确定答辩重点,充分做好庭前准备,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彭宙代理检察长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有力指控,并就本案定罪量刑、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情况等进行论证说理,教育劝导被告人刘某深刻吸取教训,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积极改造,今后增强抵御违法违纪的自控能力,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整个庭审过程紧凑、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法庭秩序井然。因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检察长带头办案、出庭支持公诉,既是落实领导带头办案常态化的具体体现,更是对检察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示范引领,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102/t20210207_31263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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