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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出台任职回避规定 强化领导干部和检察官日常管理监督

时间:2021-03-11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省检察院出台任职回避规定

  强化领导干部和检察官日常管理监督

  

  在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中,省检察院坚持边查边改,注重建立健全制度,出台《江西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任职回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治警要求,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利益交换,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一是明确任职回避情形。省检察院机关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父母、配偶、子女担任省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省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对省检察院派出院的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任职回避的地域范围结合实际设定为“单位和下级人民检察院驻在地所在设区市内”。同时,《规定》明确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检察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检察官;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二是明确任前承诺要求。省检察院机关及派出院领导干部和检察官的考察人选、拟任人选应当如实报告是否具有任职回避情形,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承诺在规定时限内消除,不愿承诺或者承诺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消除的,应当取消选任资格。

  三是明确回避办理程序。《规定》施行前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或者自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消除回避情形;《规定》施行后出现任职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自情形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消除回避情形的,所在单位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员额退出和职务变动手续。

  四是明确监督检查机制。将是否具有任职回避情形纳入选任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分析研判和动议的内容,由政工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开展常态化监督,定期对领导干部和检察官是否存在任职回避情形开展核查。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等情形时,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追究纪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qmcyzd/dwjs/202008/t20200821_29176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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