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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命案”二审改判被告人死刑

时间:2021-03-11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近日从合肥市检察院获悉,制造了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命案的被告人胡恒江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检察机关抗诉,3月24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胡恒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查明,胡恒江系安徽医科大学学生,2012年下半年,胡恒江因追求同学李某,与被害人谈某产生矛盾,遂怀恨在心,产生杀害谈某的想法。

  2012年11月30日,胡恒江通过网络购买斧头一把。同年12月19日晚,胡恒江与谈某再次产生言语冲突,决意杀死谈某。第二天上午7时许,胡恒江携带斧头和水果刀来到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的自习室等待。上午8时左右,谈某来到自习室看书,胡恒江遂持斧头从背后对着谈某的头、颈部连砍十余次,恐其不死,接着又对谈某头、颈部连砍数斧致谈某倒地。此后胡恒江将谈某从课桌下拖出,并再次持斧头对其连砍数次,致其当场死亡。胡恒江曾拨打110报警电话,但未能接通,随后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控制。

  2013年10月25日,合肥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恒江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以胡恒江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为由,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恒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合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通过通讯记录、网购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胡恒江从网上购买凶器,预谋杀死被害人。案发当日,其在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持凶器砍击被害人头、颈部二十余次,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其虽有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2013年12月9日,合肥市检察院以判决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得到安徽省检察院的支持。安徽省高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404/t20140404_13664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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