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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召开党组会学习贯彻高检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精神

时间:2021-03-10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月26日,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顺生主持召开党组会,学习贯彻高检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精神,听取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检察办案情况汇报,对依法高效办理好我省的相关案件提出明确要求。

  会议强调,要从严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相关犯罪。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从严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犯罪。

  会议要求,要严格把关,准确适用法律,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准确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审慎作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决定,防止“一刀切”式办案,有力保障防控措施落实和促进恢复社会秩序、复工复产。要从严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该罪的法定条件但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要依法准确把握受侵害对象的范围。对涉企业案件,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对于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会议强调,要加强涉疫情防控案件办案指导。认真学习“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高检院有关要求和高检院发布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加强涉疫情防控案件的类案分析,注意总结和上报典型案例。省检察院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案件的个案指导,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jjyw/202002/t20200227_2780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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