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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再出击 芝罘第三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2 扫黑除恶再出击 芝罘第三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胶东在线12月17日讯(通讯员 郑先奎 孙辰颖) 12月13日上午,由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任某兴、杨某勇等八名被告人分别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一案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

  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任某兴有期徒刑六年;

  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三年;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传有期徒刑一年;

  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伟有期徒刑四年;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虓有期徒刑三年;

  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芳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该案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芝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三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任某兴将被告人杨某勇、姜某(1)、杨某传、姜某(2)等人聚拢在其周围,形成了以被告人任某兴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勇、姜某(1)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杨某传、姜某(2)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间,该犯罪集团在烟台市莱山区先后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3起、违法行为2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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