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和、刘某文等7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赵某和、刘某文等7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5000元不等。同时判令7人对非法采矿破坏的林地及周边环境进行修复,逾期或验收不合格,由7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9036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和、刘某文等7人合伙在安化县高明乡黑泥田村通过“取土洗砂”的方式获取砂石出售,销售金额共计56万余元。针对赵某和、刘某文等7人非法采砂对林业生态资源和林业资源造成的破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化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出具专家意见,高明乡黑泥田村“石坑砂场”非法采矿破坏的林地及其周边环境面积4.2亩,修复该处生态环境共需苗木886株、草籽42公斤,灌藤类100株,砌挡土墙、覆土、开沟、挖穴、种草、管护、植树造林、培育管理、苗木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903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和、刘某文等7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4人情节特别严重,3人情节严重,7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7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和等6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7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经安化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宣告缓刑。同时被告赵某和等7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依法应承担连带环境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赵某和、刘某文等7人于1月16日,在益阳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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