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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托”诈骗六起,两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0-02-11 来源: 作者:

湖南法院网讯 用“掉钱分钱”的方式骗钱财的老把戏不时上演,但与以往不同的是,犯罪分子不仅仅满足于骗取受害人随身所带现金,而且还把目光盯向金银首饰及其他财产,每每遇骗,受害人损失惨重,苦不堪言。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对被告人刘某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王某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初、被告人王某亮在宁远县城九亿街风光带厕所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秀独自一人,被告人王某亮走在杨某秀前面,故意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一张百元人民币和书纸的假钱袋子掉到地上后离开(俗称“丢托”),被告人刘某初上前捡起袋子并与杨某秀讲好一起分钱,后王某亮称其刚丢了现金和一个金手镯,并称杨某秀右手上金手镯是他的,遂拿走查看,并谎称拉刘某初去对质,刘某初将装钱的袋子给杨某秀保管,让杨某秀将金手镯质押给他,等其返回后再与杨某秀分钱,并把金手镯退还。被告人刘某初拿到被害人杨某秀的手镯后马上与王某亮离开现场。被告人刘某初、王某亮乘机骗走被害人杨某秀一个金手镯(约35克),事后两人将手镯销赃,每人分赃3500元。2019年5月16日至28日,两人又采用“丢托”的手段在宁远县城、郴州等不同地方实施了五次诈骗,共诈骗三个金手镯、两个金戒指、三个金耳环、一条金项链和现金9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初、王某亮的家属主动到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7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初、王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初、王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被告人刘某初、王某亮的家属代被告人退出了被害人杨某秀、彭某云的经济损失。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以“掉钱、捡钱、分钱” 实施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案件的花样不断翻新,给受害人造成不少损失。主审法官提醒,遇到类似的骗局时,应提高警惕,莫贪小便宜,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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