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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刑拘!

时间:2025-12-22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为配合我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的施行,公安机关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全力维护公共安全。

  近日,公安津南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葛沽镇疑似有人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民警迅速开展工作,通过走访摸排,在某农贸市场里两间相邻的平房内查获大量烟花爆竹,并现场将嫌疑人张某抓获。平房空间狭小,紧邻商户店铺,周边人流较大,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经讯问,嫌疑人张某对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并售卖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张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查获的851箱烟花爆竹也被依法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违规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也可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视情给予奖励。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gaxc/jcdt/202512/t20251217_7200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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