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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3人被罚!

时间:2025-12-22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当时是晚上9点来钟了吧

  我在家里都准备睡觉了

  就听见阳台‘砰’的一声

  然后我就闻见有糊味

  我过去一看好么

  阳台上我们家东西被点着了

  幸亏发现的早啊

  大晚上的太吓人了”

  报警人魏先生回忆起

  当晚的事情仍心有余悸

  

  月牙河派出所民警

  接报警情后迅速出警

  现场发现有燃放过的烟花遗留物

  民警周密调查后发现

  事发时有三名男子在小树林燃放烟花

  喷射出的火星清晰可见

  落在了魏先生家的阳台

  民警很快锁定三名燃放者身份

  经查,违法嫌疑人张某某、任某某、冯某某

  当晚聚会时张某某提议

  自己家里还有点烟花

  不如今天就给都放了听个响儿看个乐儿

  

  三人一拍即合随后驱车

  来到月牙河道附近小树林燃放烟花

  魏先生的阳台不幸“中弹”

  阳台堆放的蔬菜杂物等

  也在大冬天被迫升温烧了起来

  险些酿成重大火灾事故

  张某某、任某某、冯某某到案后

  如实供述了自己燃放烟花的违法事实

  并对魏先生进行了赔偿

  

  现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也可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视情给予奖励。

  法律法规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月15日,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五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gaxc/jcdt/202512/t20251222_7203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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