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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备案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19 来源: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佚名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备案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规〔2025〕9号)已于2025年7月16日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备案材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备案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提高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备案材料质量,明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前期备案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注意事项,提高招标活动效率。

  三、解决问题

  文件出台更加明晰了开展招投标活动应准备的材料,避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备案材料缺失而延误招投标活动进度,减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咨询同一事项问题。

  四、主要内容

  1.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备案材料是指须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上传的各项备案材料,分别为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时间在监管平台上传备案材料,并对在监管平台上传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备案材料应加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公章;招标人没有电子公章的,加盖招标人实体公章的备案材料经原件彩色扫描成电子版后加盖招标代理机构电子公章后再上传监管平台。

  4.各有关单位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且上传的备案材料应完整无误。

  5.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合同签订监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完成招标后,应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7826807


原文链接:https://zjj.fuzhou.gov.cn/jdhy/zcjd/202507/t20250722_50510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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