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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必明 令必行

时间:2025-12-01 来源:南粤清风网 作者:佚名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为取信于民,于都城南门立三丈之木,宣布“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皆疑之,无人应召。商鞅将赏金增至五十金,终有一人试之,果得厚赏。自此,秦国百姓皆知政令之重、官府之信,“徙木立信”遂成千古佳话。

  一木虽微,可正法度;一令既出,驷马难追。商鞅凭借一根寻常的木杆,撬动了变法的齿轮,树立起了公信力。《商君书·画策》中提出“法必明”“令必行”,正是此理。“法必明”,意味着法律条文须清晰明确,如“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令必行”,则强调法令一旦颁布,必须坚决执行,不容折扣。二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法治运行的基本逻辑。

  “法必明”是法治运行的起点。一个“明”字,有明确、严明等多重含义,指向的是提高立法质量这个目标要求。“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越是强调法治,就越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如此,方能做到“立明法”“立善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使法律更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律不执行,比没有法律的危害还要大。法律从纸面走进现实,由条文转化为行动,是实现立法意图、体现法律价值的必由之路。1941年,面对肖玉璧贪污案,毛泽东同志明确表态“完全拥护法院判决”,彰显我们党铁一般的纪律与“令必行”的坚定决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着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以“法之必行”维护“法之必明”,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确保每一项法律制度都能落地生根、生效发力,筑牢法治社会的坚实根基。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高执法和司法公信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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