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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告

时间:2025-11-14 来源:四川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为依法加强对制毒物品的管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11月10日向全社会发布《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制毒物品和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流失的通告》。

  《通告》共十三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制毒物品犯罪、制毒共犯、偷逃税款犯罪、走私犯罪、网络信息发布以及反洗钱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以及针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物流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关于防范制毒物品相关违法犯罪的要求,以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境外法律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制毒物品和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的生产、经营、运输和进出口活动,防范流入非法渠道,被不法分子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将使用某种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非法制造毒品,而仍然为其生产、销售、运输或进出口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的,按照制造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的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偷逃税款的,将由税务机关进行追缴,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生产、销售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的企业或个人应遵守反洗钱、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从事非法跨境转移资金活动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生产、销售、运输或进出口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存相关记录以及相关许可证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特别是严格审核境外买家资质,警惕其以“高额订单”“样品测试”为名诱导违规交易。如发现下游买家要求变更可制毒化学品的名称、包装、运输方式等可能将其用于非法用途线索,或发现存在虚开发票、伪报信息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请立即停止交易,依法向属地公安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查清事实,避免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八、任何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应当具有工商营业执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等资质材料;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信息。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互联网、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等渠道发布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的销售信息时,应当实名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发布违法信息。通过境外平台发布此类信息时,还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九、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增强法律意识,对既有合法用途又可用于制毒的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出口时应密切关注国际公约、相关进口国特别是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等高风险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境外客户根据其本国法律法规履行进口法律程序,防范法律风险。

  十、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增强风险意识,明知某种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已被有关国家管制,未按照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该国销售、运输、出口的,将可能面临该国执法部门的刑事指控或制裁。

  十一、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物流企业发现以夹藏夹带、伪报品名等形式向境内外非法寄递、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制毒原料或配剂的,请依法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调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或者保存上述信息。

  十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如实申报货物名称及用途等,与走私人通谋为其走私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或设备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相关单位和个人如遇外国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协助。

  特此通告。

  

  

  

  来源:公安部

  


原文链接:http://gat.sc.gov.cn/scgat/c103408/2025/11/13/551718977e254c18b1dc5743583ca6e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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