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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练舞时被队友误伤,是否自甘风险?

时间:2025-10-22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参加业余舞蹈团,如今已成为不少退休老人丰富生活的新潮流。然而,一起发生在舞蹈队自由练习过程中的意外,却让“以舞会友”的温馨场景蒙上了一层阴影——一名退休老人在活动中被队友戳伤眼睛,并评定为伤残。双方就此次事件是否属于自甘风险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赵某、沈某均为社区舞蹈队队员。某日排练结束后,二人原地自由练舞。在赵某空手练转圈时,沈某也持道具伞在赵某附近练甩伞,不慎用伞边缘戳伤赵某眼睛。赵某受伤后多次到医院就诊并被评定为伤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起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要求沈某负责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赔偿金。

  

  庭审中,双方核心争议点为涉案意外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沈某系社区业余舞蹈队员,当日排练舞蹈需用道具伞,伞本身无较大危险,但部分动作仍需注意安全距离。正常表演存在一定风险,且两人多次排练已知晓动作。但事发时并非正常表演时间,练习时可以自由选择练习的地点和内容,风险较小,故不在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沈某持道具靠近赵某练习,未保持安全距离,存在较大过错;赵某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身受伤的风险,可减轻沈某责任。综上,法院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沈某承担主要责任,依法判决沈某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宣判后,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成都中院裁定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甘风险规则系民法典新增加的一项规则。该项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参加者对所参加的文体活动存在的风险能够根据一般社会经验知晓,且损害发生在文体活动进行中。若不是在文体活动进行中造成的损害,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按照相应归责原则进行认定。参加文体活动有益身心健康,但无论参加何种文体活动,都应提高安全意识,防范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51017/2992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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