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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后死亡谁该为此负责?

时间:2025-10-22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一位八旬老人本应安享晚年,却在养老院内不慎摔倒,并最终因此离世,这场悲剧不仅让亲人陷入无尽悲痛,也将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了社会面前:谁应为生命的最后一“跌”承担责任?是老人自身的疏忽?还是养老院工作人员的一时失察?

  运城市芮城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探讨这类事件法律责任的窗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章某将父亲送入某老年公寓,并签订《入住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服务费。两年后,即2025年5月,章某父亲在老年公寓内行走时不慎摔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章某父亲出现意识不清、口唇和指尖青紫等症状,病情危重。2025年6月,章某父亲不幸离世。

  事后,老年公寓与章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相应赔偿款。然而,该老年公寓此前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公寓遂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则提出异议,认为章某父亲摔倒时四周无障碍物,无法证明摔倒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住院病历显示其存在肺部感染等症状,死亡原因与摔倒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章某父亲摔倒并死亡是否属于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予理赔,以及具体理赔金额。

  法院审理发现,章某父亲入住时已84岁高龄,年迈身体机能下降,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性无法完全判断,结合老年公寓提供的摔倒监控视频,可以认定其摔倒系因自身判断能力不足、未能预见风险而发生的非本意事件,符合“意外事故”的法律定义,而非其主动追求的损害结果。

  因此,法院认定该摔倒事件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情形。老年公寓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已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事故发生在被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积极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老年公寓支付保险金共计59625元。

  法官寄语

  “谁来负责?”这个冷冰冰的问题背后,是对社会如何对待生命晚年的深切拷问。法律终会厘清责任,但悲痛后的反思更让人沉重。

  对于子女而言,托付父母入住养老机构不仅意味着支付费用,更意味着养老机构尽到甄别、监督的责任,为父母筑起最后一道安全防线;对于养老机构而言,意外常是托辞,疏忽才是致命伤。唯有严格落实每一项细节,承担起与其专业身份相匹配的法律责任,才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安”的承诺。

  本案提醒社会各界:托付养老不仅是支付费用,更是责任和监督的延伸。法律明确界定了意外事故与责任界限,但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本。对养老机构而言,安全管理、护理服务与风险防控不可松懈;对家庭而言,选择机构时应关注资质与服务保障。

  只有社会、机构和家庭三方共同承担责任,才能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真正安稳与有尊严。

  来源:运城晚报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0e5ed2556e4e403e9129672fee69cc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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