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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竟遭“合同到期”解雇?公司这一行为违法了!

时间:2025-09-29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

  8月29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该院近期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供应链公司在女职工牛某产假期间,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被仲裁机构明确认定为违法解除,并判令支付赔偿金。该案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为孕期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划出明确法律红线。

  2023年12月,牛某入职该公司担任联运内勤,2024年2月转正后,双方签订期限为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1日的劳动合同。自2024年12月1日起,牛某依法开始休产假,假期应至2025年5月22日结束。然而就在今年4月14日,尚在产假中的牛某突然通过“我的宁夏”APP收到公司通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产假还没结束,劳动合同怎么说终止就能终止?”牛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随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牛某在合同期内怀孕、公司知情,其劳动合同依法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公司所谓“到期终止”已构成违法解除。最终,该院支持了牛某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相应赔偿金。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重要支撑。”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丁娅指出,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因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不熟悉,误将“劳动合同期满”当作终止与“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合理理由”,这一认知明显违法。“希望广大用人单位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坚决杜绝侵害‘三期’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同时,鼓励女职工增强维权意识,遭遇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权。”丁娅说。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yasf/202509/t20250901_1034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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