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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刷脸”注册的店铺售卖假冒商品 一男子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5-09-29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暑假期间,不少大学生都会选择做份日结兼职。面对众多兼职岗位,求职者要擦亮眼睛选择,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出借出售时不能随意接受,不然往往到最后没获得多少酬劳,还可能惹上意料之外的纠纷。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借个人隐私信息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判决出借信息的自然人承担侵权责任,向商标注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李某是在校大学生,在假期经常会找些日结兼职挣点零花钱。在一次兼职期间,用工单位让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手机号,后李某又将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一并交给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并配合进行了“刷脸”。当日结算完报酬后,李某便离开了。

  一年多后,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发现某知名电商平台一网店售卖带有其品牌logo的假冒商品,调查后发现该网店登记的经营者为李某,遂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开支共计30万元。

  李某辩称,其被冒名注册了网店,没有实际参与网店经营,对网店的售假行为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利,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庭审时,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确认案涉网店已经关闭。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未经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的许可,在店铺销售侵犯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作为案涉网店登记的经营者,虽主张其被冒名注册了网店,但按该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流程可知,李某不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还配合完成了刷脸采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实名认证手续。相关事实证明,李某对注册网店是知情且配合的,不属于其所称的“被冒名注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出借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的法律风险,故其出借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网店,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被侵权品牌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长及销售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李某赔偿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信息网络时代,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均是重要的个人信息,切忌贸然出借或出售。否则,不仅可能导致信息泄露,还可能因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帮助而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同时,公民在求职过程中也需增强法律意识并提高警惕,谨防掉入求职陷阱、泄露个人隐私。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86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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