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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诉江南”案达成全面和解 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

时间:2025-09-29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金庸诉江南”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全面和解。至此,这起历时9年、波及出版行业与文学创作界,被称作“同人作品第一案”的著作权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该案源于江南早年创作的校园小说《此间的少年》。作品大量使用了金庸《射雕英雄传》等多部经典武侠小说中的郭靖、黄蓉、令狐冲、乔峰等人物名称、关系以及性格特征等元素,且案外某出版社最初出版的版本副标题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金庸以作品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6年7月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因对法律定性、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存在根本分歧,一审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后,双方仍未能息诉,相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期间,广东高院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技术性审查,而是立足于彻底化解矛盾、定分止争。合议庭多次组织各方进行磋商,围绕“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著作权项下各类权利的侵权认定标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以及“消除影响如何实现”等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明理,逐步引导形成共识。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成功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主要包括:各方一致同意不以“剽窃”定性被诉行为;江南创作时因欠缺著作权法律知识、未事先取得金庸改编作品的许可,对金庸造成损害;江南同意不再以原样再版《此间的少年》,如未来再版,将不再使用金庸作品中的独创人物名称及相关内容;2002年由案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此间的少年》所使用的副标题“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原二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江南已履行,各方不再就此主张变动;各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原一、二审判决均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87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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