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报道 >正文

通过众筹获得的钱款可以继承吗?法院:将众筹款转化为遗产缺乏法律依据

时间:2025-09-29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受助人通过“某某筹”平台筹得众筹款用于治疗疾病,但后来不幸去世,其父母认为余下未使用的众筹款属于遗产,应进行继承。近日,肇庆市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继承纠纷,法院认为众筹款应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将众筹款转化为其遗产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受助人父母请求平等分割继承未使用众筹款的诉求。

  2021年,梁某因病通过“某某筹”平台发起筹款用于治疗,之后不幸去世,剩余4万余元众筹款未使用,由梁某妻子保管。梁某父母认为,未使用的众筹款应作为梁某的遗产,其父母可以依法继承。梁某妻子则认为,未使用的众筹款不属于梁某的遗产,梁某父母无权要求分割。为此,梁某父母将梁某妻子、梁某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平等分割继承该笔未使用的众筹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筹”是一个社会公益平台,是不特定多数求助人与不特定多数救助人之间的连接渠道。“某某筹”汇集的众筹款帮助特定的大病求助人,属于特殊的网络慈善众筹范围。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该公益平台上募得的众筹款,救助人捐赠目的系用于受助人疾病治疗,而非个人财产赠与。本案“某某筹”资金的用途限定于梁某疾病的治疗,如果将用于治疗疾病的众筹款转化为受助人名下的个人财产,不仅不符合救助人捐赠的目的,亦为受助人不当得利创设了可能的途径,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某某筹”平台筹集捐赠给受助人的众筹款应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将众筹款转化为其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未使用的众筹款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父母主张平等分割继承梁某未使用的众筹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虽以遗产继承纠纷为表象,实则触及社会公益捐赠财产的法律属性界定这一核心命题。在新型网络互助模式不断涌现的当下,如何平衡民事权利与社会公益、法律逻辑与道德伦理,成为司法者不可回避的话题。

  现实生活中,有的大病患者会因经济原因支付高额医药费困难,从而借助网络平台寻求社会捐款。网络众筹平台为求助人提供发布求助信息的渠道,积少成多募集来的资金为许多经济困难患者解决了燃眉之急。如果将用于治疗疾病的众筹款转化为受助人名下的个人财产,不仅不符合救助人捐赠的目的,还将消耗社会公众对于公益事业的信任,亦可能导致受助人或其家人不当得利,违背公序良俗。本案通过对财产来源审查、使用目的审查、权益归属审查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路径。特别是在网络众筹平台纠纷频发的背景下,裁判确立的“禁止慈善财产私有化”具有示范意义。通过司法判例的指引,向社会明确传达以下价值导向:网络众筹绝非私人敛财渠道,任何试图突破捐赠协议约定、违背慈善目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shjj/content/post_18718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李强出席第20届东亚峰会
李强出席第20届东亚峰会

  新华社吉隆坡10月27日电(记者 张崇防、刘畅)当地时间10月27日,国务院...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