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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馅饼”?陷阱! 法院揭露电诈洗钱新变种

时间:2025-09-29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各类“洗白”诈骗资金的方式亦层出不穷。当在网络上看到有人发布以黄金、珠宝、白酒、手机等贵重物品为媒介的高买低卖交易信息时,如果贪图这一时的“商机”,很可能成为电诈犯罪分子“洗白”犯罪资金的“帮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余某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与对方联系并约定由余某首先在第三方正规商家选购商品,由上游犯罪分子帮助其向该商家用人民币支付全额货款后,余某再按照低于上述商品20%左右的价格,采取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向双方所约定的保证人支付货款,待收到货物后通知保证人向上游犯罪分子放款,从而完成三方交易,余某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同日,余某在网络上某官方旗舰店选购了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酒品并提供了收货地址,上游犯罪分子随即使用电信网络诈骗款全额支付了货款。在收到商家发货通知后,余某遂通过保证人向上游犯罪分子支付了其用9万余元人民币购买的某虚拟货币。在等待收货期间,对方支付的款项11万余元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扣押,涉案酒品也被拦截发货。

  此外,余某还伙同他人于2024年8月因索要陌生女性联系方式未果而无故殴打对方三人,致对方两人轻微伤。案发后,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龚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属于典型的高买低卖“洗白”犯罪资金的案件。通过这种方式,上游犯罪分子成功“洗白”犯罪资金,被告人则赚取差价获利。此种方式看似“双赢”,实则已经触犯法律,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看到所谓低价购买贵重物品的广告、链接时要提高警惕,切勿为“捡漏”“薅羊毛”而成为电诈分子洗钱的“工具人”。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83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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