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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16岁学生无证驾驶,再碰瓷骗钱!法院判了

时间:2025-09-29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诱导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同伙故意追尾“碰瓷”,利用未成年人不敢报警的心理实施诈骗。近日,北京门头沟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2024年3月,16岁的小李在某社交平台收到被告人陈某的好友申请,通过聊天陈某得知小李热衷车辆且有一定经济能力,便与同伙刘某商议,决定以诱导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后“碰瓷”的方式骗取钱财。

  2024年5月的一天,陈某以带小李到门头沟区游玩为由驾车出发,刘某则驾驶另一辆车紧随其后。行驶途中,陈某不断劝说小李尝试驾驶,在小李坐到驾驶座后,陈某立即通过微信向刘某通风报信。收到消息的刘某随即加速,故意追尾小李驾驶的车辆,制造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某下车假意查看情况,随即对小李说:“我看见你们换座位了,这事儿我清楚怎么回事,要么赔偿3万元私了,要么我就报警处理。”小李认为3万元赔偿过高,提出报警解决。刘某佯装要报警,一旁的陈某则趁机以“未成年人无证驾驶会被处罚、留下案底”等话语恐吓小李。

  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小李同意私了。陈某此时又以“中间人”身份假意调解,最终刘某“让步”,要求小李支付1.5万元。其中1万元由小李当场通过手机转账支付,剩余5000元由陈某“代为垫付”,并与小李约定后续归还。当晚,刘某与陈某将骗取的1万元赃款瓜分。

  小李回家后越想越不对劲,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随即告诉家长并报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提请对其判处刑罚。近日,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任亚杰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碰瓷”诈骗案件,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对法律不熟悉和害怕承担责任的心理实施犯罪,性质恶劣。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还需承担相应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遭遇交通事故后,应保持冷静,优先选择报警处理,切勿因害怕、侥幸心理同意“私了”,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此外,未成年人在社交平台交往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的邀约,若涉及金钱交易、私密信息透露等情况,需及时告知家长或老师,防止落入诈骗陷阱。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84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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