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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借用商家厕所过程中猝死 法院:商家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赔偿

时间:2025-09-29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商家因善意为他人提供便利而引发的责任问题时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老人借用厕所猝死引发的纠纷案,认定商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8月,70岁的黄某前往某商铺借用店内厕所。黄某使用厕所时,商家发现厕所门长时间反锁,在多次敲门但无人应答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破门进入,发现黄某倒地不醒。医护人员到场检查后,确认黄某已无生命体征。警方及法医经现场勘查,初步推断黄某为猝死。

  事后,黄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商家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黄某错失抢救时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案涉事故发生时,黄某身上未发现外伤,不排除因死者自身疾病导致其去世。黄某亲属未能举证证明商家厕所存在安全隐患,亦无法证明商家的行为与黄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案涉商家作为非专业医护人员,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遂判决驳回黄某亲属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黄某亲属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者负有为他人提供合理安全保障的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应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在可控范围内予以认定。本案中,商家在发现异常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破门施救,已履行及时且合理的救助责任。猝死可能源于个人身体原因,属于突发性、不可预见的状况,超出商家义务范围。司法裁判应在保护公民权益的同时,避免对善意行为人加以过重责任,从而在鼓励社会善意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取得理性平衡,既不苛责施救者,也不纵容不作为,以培育理性向善、积极尽责的社会风尚。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87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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