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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捞人”为由骗取钱财 获刑3年

时间:2025-09-29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亲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心急如焚,一名前科人员竟把犯罪经历当作“资本”,称能帮忙办理取保候审……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审结一起以帮忙“捞人”为由诈骗钱财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2024年11月,梁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梁某的父亲心急如焚,通过多名中间人结识被告人刘某。刘某曾因犯罪多次受到刑事处罚,对刑事案件办案期限较为熟悉,谎称可以通过“内部关系”帮助梁某办理取保候审和适用缓刑,并向梁某的父亲承诺释放时间。获取梁某的父亲信任后,刘某共骗取梁某的父亲6万元。2024年12月,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梁某的父亲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和适用缓刑,并利用自己曾被法院判处刑罚的经历及对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了解,向被害人承诺释放时间。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梁某的父亲等人信任后索要钱财,其间,未对梁某等人的释放提供任何帮助,其目的是非法获利。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其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此类诈骗人员往往谎称“有关系”“有门路”,能违规办理取保候审、减轻刑罚,从而虚构事实、伪造身份、虚假承诺骗取钱财,继而以“正在运作”“需要打点”等借口拖延或继续诈骗财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花钱办事”。请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谨记“三不”原则——不轻信陌生人的“关系承诺”、不支付任何形式的“活动经费”、不委托无执业资质的“法律中介”。如遇可疑情况,请立即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张雨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50910/2992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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