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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男方悔婚 女方需退还彩礼吗?

时间:2025-09-29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在我国,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基本案情

  2022年春节期间,经他人介绍,陈某与李某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份期间,双方家长协商陈某与李某结婚事宜后,陈某同意向李某及其母亲张某支付彩礼6.2万元,其中9月19日陈某交给张某2000元。11月12日,陈某将6.088万元直接交给李某、张某,当日,张某回礼880元给陈某。此后,双方拟定于12月18日举办婚礼。

  在举办婚礼之前,陈某与李某因为结婚照片的选取、结婚登记、婚礼置办等事宜发生矛盾,陈某认为其与李某结婚系父母包办,双方没有感情,李某对结婚的态度比较冷淡,双方感情需先培养并彼此了解,要求李某返还彩礼。因二人未举办婚礼,也未登记结婚,经协商,李某同意退还彩礼。12月24日,李某退还陈某1万元。次日,李某以其家人置办婚礼所需已将钱花掉,不同意返还剩余的彩礼。陈某追偿未果后遂诉至法院。一审庭审中,张某自认其用陈某支付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的债务。

  裁判结果

  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陈某彩礼款5.2万元。

  李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某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按习俗分两次向李某、张某支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李某、张某实际收取陈某及其家人支付的彩礼6.2万元,但在收取彩礼后,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张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陈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

  该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李某已退还的1万元外,李某、张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陈某。李某、张某主张陈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某、张某主张陈某应当赔偿李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6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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