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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婚内出轨赠第三者11万余元,妻子起诉“小三”胜诉

时间:2025-09-29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守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如果出现了有一方出轨还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无过错方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男子方某婚内出轨赠第三者11万余元,妻子福某起诉“小三”要回胜诉。

  

  案情经过:男子向“小三”转账大额款项,妻子起诉要回

  2020年5月20日,家住海口的福某与方某在这个特殊的日子登记结婚,本该是幸福美满的一段婚姻,却在2023年初出现了裂痕。方某与韦某从朋友关系发展到不正当男女关系。福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在2024年6月6日与方某离婚,但同年12月4日,两人复婚。

  复婚后,福某发现方某竟然在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6日期间,通过微信陆续向韦某转账12万余元,其间韦某虽返还4万余元,但仍收受8.5万余元。不仅如此,方某还分别花费1.48万元和1.2万元购买2个金手镯赠与韦某。福某无法忍受方某在婚姻期间的这些赠与行为,认为这严重侵害了她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2025年5月,福某起诉至万宁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方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韦某返还全部钱款。

  法院判决: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和韦某是否应当返还钱款。该院认为,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义务,方某在与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与方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既伤害了福某,又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赠与的钱款和礼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某在未征得福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侵犯了福某的合法权益。韦某与已婚的方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方某赠与韦某的钱款和金手镯,韦某并非善意取得,赠与行为无效。

  在庭审中,韦某表示,方某赠与的两个金手镯已经出售无法返还了,万宁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后,韦某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根据夫妻共同共有原理,福某有权要求韦某全部返还取得的财产。鉴于两个金手镯已被韦某自行出售,应当折价返还。最终,万宁法院判决韦某返还11万余元。

  律师说法: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效

  为何第三者需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案中,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额返还。

  在婚姻生活中应当恪守夫妻忠实义务,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配偶的平等处理权,不要心存侥幸,法律不保护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果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5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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