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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了16只鸟被刑拘!这种“野味”吃不得

时间:2025-09-29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万宁森林公安快速查处一起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件,嫌疑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万宁市东澳镇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东澳镇辖区内有人非法猎捕并食用野生鸟类。接报后,东澳镇立即组织镇执法中队、网格中队联合万宁森林公安赶赴现场处置。

  经调查,执法人员在对现场进行数小时的严密布控后,成功锁定目标人物及具体位置。随后,执法人员依法进入嫌疑人肖某某的住所并将其控制。经现场调查和嫌疑人肖某某指认,其非法捕猎的16只夜鹭等野生鸟类已被冰冻存放于冰箱内。

  

  目前,肖某某已被万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夜鹭是什么?

  夜鹭,是鹈形目鹭科鸟类,它常栖息和活动于平原和低山丘陵地区的溪流、水塘、江河、沼泽和水田地上,夜间觅食,好食小鱼、虾及水生昆虫,为国家“三有”保护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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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生态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希望通过该案件告诫更多人知法、懂法、守法,共同保护好我国的生态资源。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shixiandongtai/show-65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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