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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法在线|在超市滑倒摔伤,责任该怎么划分?法院判了

时间:2025-09-29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红网时刻新闻9月1日讯(通讯员 包一峰)顾客去超市购物,因地面湿滑意外滑倒摔伤,这个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衡阳县法院洪市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24年4月20日,陈某在某超市购买货物至称重处时,因地面湿滑突然摔倒在地。事发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9天,共计花费医疗费12469.41元。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某超市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店家安心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11月28日止,保险条款约定公众责任险中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0715.41元。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事发过程的视频可见,陈某摔倒受伤与超市未及时清理地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超市疏于管理,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谨慎注意义务。经认定,陈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72883.47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某超市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某超市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超市负担。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陈某100000元,某超市赔偿陈某38306.78元。某超市不服,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应重视安全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保持场地安全等。消费者购物时也不能掉以轻心,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注意保障自身安全。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陈某滑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943/83/15244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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