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预付式消费退款起争执,会员价VS原价,到底该听谁的?

时间:2025-09-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7日,张某(乙方)与某健康管理公司(甲方)签订《顾客产品购买协议》,张某购买足腿经络一套,金额为580元,并在该店内以会员价接受相关服务,次数为12次。

  时至2024年5月18日,双方又签订18份《顾客产品购买协议》,张某陆续购买肾下焦、十四经络、腰腹、肝肾同源、局部淋巴、补阳大师等项目产品,总价50余万元。某健康管理公司均按照会员价向张某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顾客(服务消耗)档案》记载各项服务内容和次数,由某健康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和张某签字确认。

  2022年至2024年期间,某健康管理公司赠送张某各项服务十余次,均在《顾客(服务消耗)档案》有记载。2024年8月,张某不再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提供服务,并提出按照会员价计算已消费服务项目,要求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剩余款项。

  某健康管理公司则主张与张某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为张某提供的服务属于附随义务,不应退还张某款项。如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应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张某已消费服务项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张某明确表示并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故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关于已消费服务项目退费问题。张某根据预付总额对分次服务费用享有优惠即会员价,因某健康管理公司给予优惠价格的目的在于全额消费所有项目,故张某在只接受了部分服务的情形下即放弃履约,其对已接受的服务项目不能享受优惠,应按照单次非会员价计算消费服务项目。扣除已消费项目费用后,某健康管理公司应退还张某193986元。另外,张某购买的上述项目中,个别项目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部分超出张某充值金额的,因该项目的购买价格已经双方确认,故张某不应再向某健康管理公司补交差价。

  关于赠送服务项目价值是否返还问题。该院综合考虑赠送项目的价值、合同标的金额、双方履约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认定张某对于某健康管理公司赠送项目价值应予返还,经核算返还金额为48068元。另,张某因个人原因违约解除合同,双方在《顾客基本信息》温馨提示部分对违约金标准进行了约定,故法院酌定张某支付某健康管理公司违约金6000元。相互折抵后,某健康管理公司应退还张某服务费139918元。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某健康管理公司退还张某服务费139918元,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作为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性消费,签约前审慎选择商家,消费中注重关键证据留存,发现违约及时维权止损。作为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规范合同条款,强化资金管理,明确退款规则,对消费者投诉及时响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只有消费者不断提高证据意识与警惕性,商家以合规经营筑牢长期信任,才能共同促进预付式消费市场规范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yasf1/202505/t20250519_167468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野蛮施工,袁州区下浦街道、湛朗街道城管大队视若无睹,执法不作为

  投诉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邻为壑,对相邻建筑安全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秀江印...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
记者调查:社会矛盾成为谣言“灵感来源”!网络黑嘴如何治?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虚假信息泛滥,大量以“剪切拼凑”“故意模糊时间地点”“冒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