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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对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处罚资产评估公司行政案件宣判

时间:2025-09-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2024年12月25日,北京金融法院对原告徐某及深圳某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评估公司)与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进行宣判。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3年11月2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评估公司在从事某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及指导意见等,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行为,对某评估公司处以没收相应业务收入59万余元并罚款17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对某评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徐某予以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某评估公司及徐某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徐某、某评估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中对原告的处罚内容,免除对原告的警告、免除或减少对原告的罚款,并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应承担核验验证、专业把关等义务。保证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而证券服务机构是平衡发行人、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证券市场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证券服务机构作为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履行审慎核查义务,独立发表意见。某评估公司在出具评估报告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存在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执业,签字评估师未实际履行评估程序,评估底稿不真实、不完整;对韩某源的房屋建筑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对韩某源的剩余土地使用权评估程序存在缺陷;存在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说明事项存在遗漏重要条款内容。关于徐某责任一节,根据徐某在行政程序中的询问笔录可知,徐某为该项目的承揽人,对项目的费用、接洽、如何评估以及预设的评估结果等都具有决策权,故证监会认定徐某作为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对原告的相关主张北京金融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处于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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