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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备孕期租到“甲醛房”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全额退款

时间:2025-09-29 来源:湖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一天傍晚,王先生和妻子来到一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出租房。查看房屋时,窗户开着,通着风,没有发现明显问题。于是,他与出租人郭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了这套房,约定租期为1年,月租金3400元,保证金3400元,并明确“租赁期间,出租人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然而,第二天晚上,他和妻子再次来到这套房子时发现,窗户关上后,待在房间里一会儿就“非常不舒服”。王先生怀疑是甲醛所致,便向郭女士询问。郭女士回复称,这个问题不大,住进来时开窗通风,再买几盆绿萝放在房屋里净化空气即可。

  此后,王先生从邻居处得知:这套房子半个月前刚完成装修。

  “我媳妇正备孕,刚装修的房子我们不敢住。”于是,王先生将退租的想法告诉了郭女士,但郭女士不同意退租。她的理由是,在王先生看房时,她已经说过房屋新装修,双方签订合同时也备注了新装修。如果退租,不返还已付房屋租金和保证金。

  多次沟通无果,王先生向相关机构申请甲醛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房屋客厅及卧室甲醛浓度约为0.20毫克/立方米,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王先生将检测报告发给郭女士,并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郭女士则表示拒绝,并表示:“单方面解除合同要赔违约金。”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起诉至宝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得知,郭女士此前1个月刚刚向房屋产权人承租了毛坯房,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家具后,便立即向王先生交付全新装修的房屋。

  事实逐渐清晰,办案法官引导双方聚焦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租人有适租义务,即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晓租赁物可能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于是,法院作出判决:郭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王先生租金、保证金。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该案的判决,为社会行为划定了清晰边界,具有社会价值引领的作用:房屋出租方必须履行安全居住保障义务,将健康权置于逐利之上。此外,该案价值还在于引导租赁市场向“责任先行”转型,促进形成“生命至上、诚信为本”的社会共识。




原文链接:http://gat.hunan.gov.cn/gat/ztzl2/fzyd/yasf/202509/t20250912_33802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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