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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

时间:2025-09-28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基本释义

  2023年12月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

  “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本应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但在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后,搞好人主义,未按照规定予以组织调整的。这里的“党纪政务等处分”通常是轻处分,如系重处分,则不存在或者不需要再作出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

  “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行为

  “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后,没有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的行为。

  “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具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同时应当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等处分,但是搞好人主义,除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外,回避重的处分处理方式、采取轻的处分处理方式予以处分处理的行为。

  “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区分

  “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行为属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故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行为、“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行为的区分

  “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行为“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属于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行为的表现形式,鉴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系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只有在其他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适用,故应当依照第八十五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纪律要求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会导致“带病提拔”情况发生,甚至滋生特权思想,严重破坏党内政治生态。

  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欢喜,“能下”往往会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本条,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将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到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做到讲原则不讲面子、讲党性不徇私情,切实负起责任、敢于担当,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7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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