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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时间:2025-09-28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基本释义

  《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擅自脱离组织,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本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和“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本条没有情节要求,只要有相应行为即给予党纪处分。

  与出走行为的区分

  本条规定的行为,强调其为擅自离开组织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归”的主观动机。《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出走”行为,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的行为。“出走”行为具有“不归”的主观动机,比本条规定的“擅自脱离组织”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

  问题表现

  我国驻外人员、因公临时派往国(境)外工作、学习、考察、访问的党员干部中,有个别党员干部擅自脱离组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和临时出国(境)团(组)的负责人或党组织请示报告,独自外出,单独行动,事后又不向组织汇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有部分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存在此类行为。如2017年2月17日,广东省江门市委原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毛荣楷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提到,毛荣楷“违反组织纪律,临时出境期间擅自脱离组织”。

  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即便身处国(境)外,也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肩负职责使命,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7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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