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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高质效法律监督·做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广西茅桥地区:对一起减刑案件公开听证让监督更精准

时间:2025-07-2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退赔不积极,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广西茅桥地区:对一起减刑案件公开听证让监督更精准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罪犯,能否减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茅桥地区检察院依法就周某某是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

  2010年5月至2018年1月,周某某成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1亿元。2018年,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5万元,与同案犯共同退赔80名被害人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然而,直至监狱拟为其提请减刑时,这笔巨额退赔仍未履行。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周某某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虽然没有退赔被害人损失,但主要原因在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根据其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等表现,建议对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茅桥地区检察院检察官邱香告诉记者,他们调查后有了新发现:该罪犯在服刑期间,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且其陈述的用涉案赃款购买的房产及车辆归属、去向与执行法院查控情况不一致,不能说清赃款去向。

  “退赔情况直接关系到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邱香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出示了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材料,并重点围绕其未积极退赔的事实、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调查情况,以及该行为反映的悔罪态度进行了阐述。

  听证员经认真评议,一致认为:周某某所犯罪行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涉及众多被害人,社会危害性大;其长期未履行巨额退赔义务,未能有效修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茅桥地区检察院最终采纳听证员意见,于日前依法向监狱发出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监督其对周某某不予提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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